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除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房地产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普通住宅:2%;
(二)其他类型房产:3%。
二、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申报纳税期限
符合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按月自月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未按规定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本公告自2023年8月1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