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
房产税
征期

珠海市房产税的征期是什么时候?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自2017年1月16日起调整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自2017年1月16日起调整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纳税期限与不动产出租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一致。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珠海市地方税务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同时废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2、《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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