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珠海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自2017年1月16日起调整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度的房产税,以及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仍为2016年6月1日至次年1月15日。
三、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纳税期限与不动产出租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一致。
四、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珠海市地方税务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