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
房产税
征期

茂名市房产税的征期是什么时候?

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纳税期限为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纳税期限为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纳税人应缴纳的房产税以一个月为一期计算缴纳,纳税期限为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2、《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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