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
房产税
征期

汕头市房产税的征期是什么时候?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按月申报的,纳税期限为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季申报的,纳税期限为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年申报的,纳税期限为次年1月15日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申报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继续执行原纳税期限不变,即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按月申报的,纳税期限为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季申报的,纳税期限为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年申报的,纳税期限为次年1月15日前。 其他个人出租房产的,在代开发票时按规定申报缴纳。 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2、《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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