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
房产税
征期

云南省房产税的征期是什么时候?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次申报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次申报缴纳。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7月1日-15日;下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次年1月1日-15日。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形按规定顺延。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动产经营租赁发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在代开发票时一并缴纳。 本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2、《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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