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
房产税
征期

江门市房产税的征期是什么时候?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4号)规定,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除自然人外的其他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按月缴纳的,纳税期限为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季缴纳的,纳税期限为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年缴纳的,纳税期限为次年1月15日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2、《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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