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
房产税
征期

中山市房产税的征期是什么时候?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其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 2024年第1号)规定,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其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其缴纳期限依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缴纳期限执行。 本公告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同时废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2、《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 2024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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