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
房产税
征期

韶关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期是什么时候?

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纳税人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纳税人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缴纳期限依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缴纳期限执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本公告自2022年12月15日起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2、《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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