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
稽查

小规模纳税人被稽查了,稽查查补收入很高(超过500万),小规模纳税人补报的查补销售额是否应计入其相应业务所属月份?如果需要,那么补报过程中,一旦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收入标准,其后的销售额是否要按照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征缴?

小规模纳税人补报的查补销售额不计入其相应业务所属月份,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查补税款申报依然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不会按照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征缴。

(1)小规模纳税人补报的查补销售额不计入其相应业务所属月份,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2)查补税款申报依然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不会按照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征缴。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规定“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以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所以,补税时(查补税款申报当月)依然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补缴增值税,但补税后会被升为一般纳税人。因为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应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此处销售额包括稽查查补销售额。

备注:小规模纳税人因为稽查原因,需要补申报查补销售额、补缴税金,还原回查补收入发生的当月申报,只是为了还原业务本质,正常计算收取滞纳金。其申报的销售额,是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而不是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

3、《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一条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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