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
虚开发票

挂靠业务开票属于虚开发票吗?

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形。

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开票是否涉及虚开发票,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形。

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会涉及虚开发票。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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