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1-2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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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相关背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期发布,为明确相关执行口径,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办法》中“经营期”“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他个人”“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税务登记证件”的执行口径。
  (二)明确了《办法》中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告知纳税人的有关内容。
  (三)明确了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
  (四)明确了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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