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
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

融资租赁直租业务租出的固定资产,从企业所得税角度如何扣除成本?

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因承租方是作为自有固定资产并通过折旧的方式分期扣除,因此,对于出租方而言,应作为分期收款销售有形动产或不动产。

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因承租方是作为自有固定资产并通过折旧的方式分期扣除,因此,对于出租方而言,应作为分期收款销售有形动产或不动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配比性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分期确认租赁资产的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税前扣除成本=租出资产的计税基础*(当期应收租赁费/(应收租赁费总额+租赁期结束转让价款)) 纳税年度应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当期应收租赁费-当期税前扣除成本 因此,对于融资租赁的直接租赁业务,由于最终出租物最终所有权会无偿或低价转让给承租人,出租方的成本费用,可以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方式分摊的成本。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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