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
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

售后回租业务租出的固定资产,从企业所得税角度如何扣除成本?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在售后回租不构成实质销售的情况下,出租方(购买方)就是单纯的融资行为,不能税前扣除资产折旧,只能扣除实际发生的融资成本:而承租方(销售方),由于资产并无实际销售,可以继续扣除资产折旧,同时也可以扣除融资利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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