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回收企业
反向开票

根据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的政策,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开具普通发票并且该出售者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资源回收企业需要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缴纳税款吗?

该出售者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所以每个给该出售者“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都需要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缴纳税款。

该出售者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所以每个给该出售者“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都需要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缴纳税款。

例如:2024年5月,自然人甲向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3万元;向资源回收企业B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4万元;向资源回收企业C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5万元。上述资源回收企业均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且向自然人甲反向开具了普通发票。该自然人2024年5月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的月销售额合计12万元,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标准,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但是,自然人甲销售废金属仍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由于A公司、B公司、C公司均向自然人甲“反向开票”,因此需根据自身“反向开票”金额为自然人甲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A公司需代办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为3万元×1%=0.03万元,B公司需代办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为4万元×1%=0.04万元,C公司需代办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为5万元×1%=0.05万元,附加税费按现行规定代办申报并缴纳.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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