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如何核算?

非流动性资产是指不能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主要包括持有到期投资、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工程物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

非流动性资产是指不能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主要包括持有到期投资、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工程物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 企业处置非流动性资产较为常见的是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企业在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处置一般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之后将其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企业处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扣除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以及出售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注意: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置的损益通过“投资收益”科目进行核算,期末结转进入本年利润。 处置投资性房地产,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进行核算。

1、《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 2、《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号) 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 4、《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 5、《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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