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
企业所得税

长期租赁合同,租金前高后低,企业所得税上如何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租金收入为企业提供资产使用权所得,按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国税函[2010]79号通知规定,如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出租人可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因此,租金收入的应税收入确认有收付实现制和分期均匀计入两种方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综上所述,企业取得租金收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确认有两种方式: 1.收付实现制原则 除满足国税函[2010]79号规定的一次性收取的外,其余的租金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租时间确认应税收入的实现,即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 2.分期均匀计入租赁期间的年度 满足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在租赁期内,分期均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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