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
车辆购置税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如何计算车辆购置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已办理免税或减税手续的车辆,如因转让或改变用途不再符合条件,需按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受让人或车辆所有人为纳税人,税款计算基于初次报税价格和车辆使用年限,税额不得为负。使用年限自初次报税起算,不满一年不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七条规定,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举例说明: 小王是一名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置了一辆不含税价格为20万元的国产小汽车自用并享受免税,当时未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使用5年10个月后转让给自己的父亲,免税条件消失,小王的父亲此时需要补缴多少车辆购置税? 应补税款=20×(1-5×10%)×10%=1(万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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