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
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既有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也有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其简易计税方法对应的应纳税额能否抵减加计抵减额?

适用增值税加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其简易计税方法对应的应纳税额不能抵减加计抵减额。因为简易计税不得抵减进项,自然也不能抵减进项的加计抵减额。换句话说,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对应的应纳税额。

不能。 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文件中都有指出,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如果属于以下情况的进项税额发票不得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综上所述,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对应的应纳税额。简易计税方法对应的应纳税额,不可以抵减加计抵减额。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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