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已纳入数电票试点范围,开具数电票后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应如何开具红字数电票?

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例1:2023年7月10日,G公司(试点纳税人)发现有一张在2023年6月30日开给H公司(试点纳税人)的纸质专票内容有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到H公司未对取得的发票进行用途确认与发票入账。G公司联系H公司将该发票相关联次取回后,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无需H公司确认,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可直接全额开具对应的红字数电票。 例2:2023年7月,I公司(试点纳税人)为J公司(非试点纳税人)提供加工劳务。I公司在2023年7月10日已为J公司开具了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7月12日因客观原因劳务终止,此前J公司未对该发票进行确认用途及发票入账,I公司需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 I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无需J公司确认,I公司依据核实无误的确认单信息,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

1、《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12366热点回答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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