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境内收购再生资源应取得发票或凭证但是未取得发票或凭证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是否适用即征即退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二)第1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开具相关管理工作,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开具、取得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二)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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