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规定企业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2.查账征收方式主要对已建立会计账册,会计记录完整的单位采用。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所以,查账征收对企业财务要求高,须建立会计账簿,企业有建全的会计制度;核定征收对财务要求低,没财务人员,不做账也可以。 注意:税务机关鼓励督促企业建账并准确核算。核定征收只是查账征收的补充,大多数情形下,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征管依然采取查账征收。如果企业属于查账征收,却“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等也是会有处罚的。所以,不要有“不做账就核定”这样的反向思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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