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年年度汇算清缴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的选择上,“按比例计算”和“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如何选择?哪个优惠力度大?如何填报?

优惠力度的大小要根据企业的数据计算结果来看,当然可以根据计算的结果选择优惠力度大的。下面举例来说明下: 例:A公司(非科技型中小企业、非制造业行业企业)已持续经营多年,发生自主研发费用1000万元,全额为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其中第四季度研发费用金额为400万元,研发费用支出均未形成无形资产,无其他事项发生。 答:1.A公司按实际发生额计算时,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数=(1000-400)*75%=450万,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数=400*100%=400(万元)。该公司全年加计扣除额:450+400=850万。 填表如下:(此种情形50行“八、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为122) 2.A公司按比例法计算:1000/4=250(万元),前三个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数=(1000-250)*75%=562.5(万元),第四季度250*100%=250(万元) 该公司全年加计扣除额:562.5+250=812.5(万元)。 填表如下:(此种情形50行“八、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的代码为121) 从计算上来说,如果您单位四季度的研发费用不能很清楚的归集,可以选择比例按比例计算更省事;从计算结果可以看出,例题中企业选按实际发生额来计算时,企业享受的优惠力度更大。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28 号) 2.《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3.《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附件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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