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合同取消发生的存货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 因为交易合同取消等原因导致企业存货无法及时交货,导致滞销、过期变质(贬值)等,最后造成折价销售或报废等损失的,是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在税前扣除时,企业需要在会计核算上确认损失,并且按25号公告规定收集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并留存备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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