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会经费有哪些政策?

部分政策列举如下,政策原文可点击【解答依据】下方链接查阅: 中央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修正):“工会经费的来源有五个方面: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4、人民政府的补助;5、其他收入。 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这二项,其中2%工会经费是经费的最主要来源。” 2.《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3.《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1566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依法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对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建会筹备金收缴管理的通知》(厅字〔2021〕20号):“自上级工会批准筹建工会的次月起,筹建单位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建会筹备金。 自上级工会批准筹建单位成立工会组织的次月起,单位不再向上级工会上缴建会筹备金,改为按单位所在地方总工会经费收缴办法规定的方式、比例上缴工会经费。” 5.《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21〕38号):“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年第11号公告条件的小微企业,继续享受全额返还工会经费支持政策。 二、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顺延至2022年12月31日。” 6.《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22〕47号):“自2023年1月1日起,继续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政策对象:全年上缴工会经费低于1万元(不含)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 二、政策实施时限:支持政策暂定2年,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安徽省政策: 1.关于印发《安徽省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工发〔2015〕56号):“第九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其中60%部分拨给所在单位工会,40%部分上缴上级工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拨缴建会筹备金。” 2.关于印发《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工发〔2021〕41 号) 合肥市政策: 1.《关于2022年合肥市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的通知》:“一、返还对象 按照全总通知要求,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11号公告条件的小微企业,即在合肥市(含四县一市)范围内,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返还期限 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三、返还方式 采取主动返还方式。由市总工会委托税务部门提取2022年度全市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名单,经审核无误后,主动返还至小微企业的原上缴经费账户。 小微企业工会经费由四县一市税务局代收的,由所属县(市)总工会负责返还;由区(开发区)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第三分局代收的,由合肥市总工会负责返还。” 2.《合肥市总工会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市地税机关代收全市企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合工〔2015〕57号):“为简化代收程序,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2%拨缴工会经费,其中60%部分拨给所在单位工会,40%部分上缴上级工会由地税机关代收,比例为0.8%(2%×40%)。 本通知有效期五年。” 四、返还时间 2023年1月底前由市总工会委托税务部门提取2022年度全市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名单;2023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修正) 2.《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 3.《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1566号) 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建会筹备金收缴管理的通知》(厅字〔2021〕20号) 5.《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21〕38号) 6.《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22〕47号) 7.关于印发《安徽省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工发〔2015〕56号) 8.关于印发《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工发〔2021〕41 号) 9.《关于2022年合肥市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的通知》 10.《合肥市总工会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市地税机关代收全市企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合工〔201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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