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为进一步发挥工会建会筹备金作用,促进工会组建工作,规范建会筹备金收缴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上级工会应加大工作力度,帮助和指导尚未组建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筹建单位)的职工筹建工会组织。
自上级工会批准筹建工会的次月起,筹建单位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建会筹备金。实行委托代收建会筹备金的,上级工会应向代收部门提供筹建单位的名称、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建会筹备金等信息。
筹建单位凭“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税前列支。
二、自上级工会批准筹建单位成立工会组织的次月起,单位不再向上级工会上缴建会筹备金,改为按单位所在地方总工会经费收缴办法规定的方式、比例上缴工会经费。
上级工会批准筹建单位成立工会之前,上级工会收取的建会筹备金不得按比例分成。自批准成立当月起,上级工会应将扣除工会组建相关支出后的建会筹备金余额,按照全总和所在省级工会的规定比例及时进行分成、解缴,其中属于新组建工会的留成经费必须在2个月内返还到位。
三、上级工会应对本通知印发前收取的建会筹备金进行全面清理,并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收取的建会筹备金已经按照全总和所在省级工会的规定比例进行了逐级分成结算的,上级工会分成部分不再退回,账面余额全部作为应返还基层工会的建会筹备金余额。
对于已经建立工会组织并独立开设工会账户的,上级工会应尽快按照省级工会规定的经费留成比例全额返还基层工会;尚未独立开设工会账户的,上级工会应协助基层工会尽快开立银行账户,及时返还基层工会留成经费。
对于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应将其作为工作重点,加大工作力度,指派专人帮助和指导,集中力量推动筹建单位依法组建工会。在工会组建完成前,上级工会收取的建会筹备金可专项用于筹建工会的相关支出以及筹建单位职工的维权服务支出。
对于筹建单位已经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或虽未办理税务注销登记但连续3年未上缴建会筹备金且上级工会无法联系的,上级工会收取的建会筹备金余额按照全总和所在省级工会的规定比例在县级以上工会逐级分成解缴。
四、各省级工会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并结合本地区、本产业、本系统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全总备案,切实规范建会筹备金的收缴管理。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同时废止。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2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