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揽的建筑工程今年尚未开工,但取得了预收款,这些预收款应该确认增值税收入吗?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提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九、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即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
1.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热点问答 《2022年度纳税咨询热点问题之增值税篇》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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