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商品一年后才支付质保金并取得相应发票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一)购进商品的会计处理 企业外购商品,在已经收到商品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应该确认为存货,跟是否开具发票或开具多少比票无关。 企业外购商品收到 90%金额的发票并支付该部分货款的,剩下金额作为一项负债。 1.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1)购进时,支付90%货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库存商品(按照合同约定价款的100%+相关税费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货款+相关费用的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90%货款+税费等) 应付账款-xx供应商 (10%货款,不含税金额) (2)1年后支付10%的质保金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付账款-xx 供应商 (10%货款,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货款的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按照合同约定价款的100%,含税金额) 贷:银行存款等 (90%货款+税费等) 应付账款-xx 供应商 (含税金额) 二、税务处理 企业外购商品分期支付货款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按照实际收到的专票进行抵扣。 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按照会计核算金额进行税前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区分: (1)在次年5月31日前,收到剩余10%的发票,商品销售成本可以全额税前扣除,无税会差异,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2)在次年5月31日前,没有收到剩余10%的发票,商品销售成本无发票对应的金额不得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整:在汇算清缴后收到发票的,可以在5年内进行追补扣除。

1.《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
2.《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财会〔2011〕1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