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企业无偿提供公益运输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和税前扣除吗?

增值税 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此,运输企业无偿提供运输服务,不需要做“视同销售服务”处理。当然,对于无偿运输服务,目前也没有免征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也不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 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在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中,找不到相关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内容,按照“法无禁止皆可为”原则,运输企业无偿提供公益运输服务发生的成本比如加油费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 运输企业无偿提供运输服务,属于公益性捐赠劳务。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十一条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综上所述,运输企业无偿提供运输服务,需要视同销售调增收入,其成本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是,其公益性捐赠(调增的收入)能否税前扣除,就需要满足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比如需要取得合规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等。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