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社对外销售自产和社员生产的蔬菜和水果,部分客户需求要送货上门,根据路程不同要收取运费。该部分运输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不需要。 农业合作社自产自销农产品,可以依法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 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综上所述,农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含本社成员) 并提供运输服务,构成了增值税的“混合销售”以及“价外费用”,由于合作社主要以自产自销免税农产品为主,因此运费收入作为价外费用应按照销售货物一同计税,即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