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机关和相关事业单位员工出差的差旅费在报销上有什么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 )规定:“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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