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湖南省纳税人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税 (一)因遭受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损失。 “重大损失”是指因上述情形造成的资产直接损失额,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助等补偿款项后,实际损失金额超过遭受重大损失上月(季)末资产总额的20%(含)以上的。 (二)因突发性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事件,导致纳税人正常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突发性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事件”以政府相关部门发布公告或通知为准。 “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是指申请减免属期的月(季)末,纳税人的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因城乡发展规划调整、国家建设需要等特殊原因,导致房产和土地不能正常使用。 (四)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房产和土地已停止使用的。 (五)全面停产停业(季节性停产停业、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连续半年以上,且年度亏损额超过当年收入总额50%(含)以上。 (六)从事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受政策性或市场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亏损。 “严重亏损”是指年度亏损额超过其当年收入总额的10%(含);或连续3年亏损,且累计亏损额占当年末资产总额30%(含)以上。 (七)经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认定,落实国家和省级决策部署的重大工程和项目、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及承担较大社会公共职能的纳税人,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发生亏损的。 上述资产总额、收入总额、亏损额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报的财务报表为准。 核准的困难减免税额,不得超过税务机关核实后的税款所属年度实际发生的损失额、亏损额。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第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