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湖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现将我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税
(一)因遭受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损失。
“重大损失”是指因上述情形造成的资产直接损失额,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助等补偿款项后,实际损失金额超过遭受重大损失上月(季)末资产总额的20%(含)以上的。
(二)因突发性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事件,导致纳税人正常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突发性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事件”以政府相关部门发布公告或通知为准。
“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是指申请减免属期的月(季)末,纳税人的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因城乡发展规划调整、国家建设需要等特殊原因,导致房产和土地不能正常使用。
(四)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房产和土地已停止使用的。
(五)全面停产停业(季节性停产停业、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连续半年以上,且年度亏损额超过当年收入总额50%(含)以上。
(六)从事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受政策性或市场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亏损。
“严重亏损”是指年度亏损额超过其当年收入总额的10%(含);或连续3年亏损,且累计亏损额占当年末资产总额30%(含)以上。
(七)经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认定,落实国家和省级决策部署的重大工程和项目、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及承担较大社会公共职能的纳税人,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发生亏损的。
上述资产总额、收入总额、亏损额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报的财务报表为准。
核准的困难减免税额,不得超过税务机关核实后的税款所属年度实际发生的损失额、亏损额。
二、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得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税
(一)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产业。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享受困难减免税的其他情形。
三、困难减免税核准权限
纳税人申请年度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分别在5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税务局核准;申请年度减免税金额分别在5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由市州税务局核准,但市州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下放核准权限。自贸试验区内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税务机关核准权一律下放至县(市)区税务局。
四、申请资料
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困难减免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三)证明纳税人符合困难情形的相关资料。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纳税人可在困难情形发生后至次年的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纳税人应于困难减免税所属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困难减免税由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纳税人向房产、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总机构纳税人同时向省内多个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应先将汇总的困难减免税材料向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报备。
(二)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即时对申请资料逐项审核,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原因。
(三)核准
对符合条件的减免税申请,由县级税务局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由市级税务局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纳税人有补正资料的,补正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纳税人应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减免税申请资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骗取减免税行为的,应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其他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6号)同时废止。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