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转让技术后,每年向使用单位收取技术服务费,能否并入技术转让收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因此,符合总局公告2013第62条文件规定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可以按技术转让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技术转让项目投入使用后单独收取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不属于技术转让收入,不能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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