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财产损失,获得的保险公司赔偿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因此,企业发生财产损失,应先减除责任人和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仍有余额的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责任人和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大于财产损失,应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2019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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