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台风发生严重损失,是否可以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5﹞41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申请减免缓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持书面申请报告、《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减免审批表》、遭受灾害有效证明(由新闻媒体、保险公司、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出具)、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等材料向主管地税机关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用人单位所属级次的权限进行审批,并在5月20日前将审批结果反馈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数据更新和征缴残保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残保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残保金应缴额,申请缓缴残保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残保金的主要理由等。”


另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财税﹝2017﹞50号)规定:“三、修订减免缓缴残保金审批的相关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修订为:申请减免缓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次年5月持书面申请报告、《福建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减免审批表》、遭受灾害有效证明(由新闻媒体、保险公司、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出具)、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等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用人单位所属级次的权限进行审批,并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数据更新和征缴残保金。”

1.《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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