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那些事?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一、哪些情况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哪些不需要。
1、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情形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当然,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不强制要求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情形
1).企业在境内与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在未达到起征点的情况下,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因此,对于自然人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具体金额标准由各省市自行制定。
这里的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内部凭证是指包括合同、审批单等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2).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情形
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包括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比如工资单、审批单等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3).企业在境外发生的支出项目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企业发生真实支出存在法定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形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二、取得外部凭证税前扣除凭证的时间要求
1.通常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发票,否则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2.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
3.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小结: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基础,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自然就不涉及税前扣除的问题。合法性和关联性是核心,只有当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并与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时,才能作为企业支出在税前扣除的证明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