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放给员工的误餐补助,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的的涉税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方面,符合规定的不征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所得税若⼲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条规定,“(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范围的误餐补助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是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关于扣除标准。
企业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是支付给职工因工作原因不能返回就餐的一种补偿,账务上根据员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借记相应的资产、成本和损益,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误餐补助应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而不是按照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2、关于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关于内部凭证的规定,发生的误餐补助可以通过写明人员、时间、事由、误餐补助标准、误餐顿数的自制内部凭证来入账。
公司应该制定相关制度,确定补贴发放标准,以企业内部凭证如签领单等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