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
(1)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除委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以外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9)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10)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11)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3、《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


4、《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四十五条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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