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工资发放期”、“工资所属期”、“税款所属期”、“税款申报期”分别代表什么意思?

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注意:“工资所属期”是指纳税人工资的所属期间。依照权责发生制就是个人取得工资而付出劳动的期间。但是所属期的工资未必会实际支付,未实际支付的工资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比如某些企业只按月计提未实际支付的绩效,只要未支付就无需申报个税。所以,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


总结:个人所得税中工资代扣代缴实际上是两个步骤,第一步发放工资时“代扣”,第二步“代扣”的下个月“代缴”。千万注意,代扣的前提是发放,工资没有发只是计提不用申报个人所得税的。


【例】A公司7月底计提7月当月的工资,8月份发放计提的7月工资,9月申报8月实际支付的工资。那么“工资所属期”是7月;“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均是8月;“税款申报期”是9月。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


2.《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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