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在计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如何扣除?

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60000元/年(5000元/月)


即:如果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每月领取工资了则先就其领取的工资总额纳税调增,再扣除投资者本人的固定费用60000元/年(5000元/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财税〔2008〕65号)第二条


2、《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六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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