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费用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私车公用现象较为普遍,费用支出能否税前扣除争议较多,目前,对于这部分私车公用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私车公用确实是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且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可以税前扣除;另一种意见认为,私车公用费用很难分清是个人消费还是企业支出,特别是难以判断这些支出是否合理,如果允许税前扣除将侵蚀所得税税基,故不能税前扣除。
(2)企业在实际业务中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处理进行税前扣除,但是下述方法仅供参考执行,各地税务机关征管时存在差异:
①固定发放的交通补贴--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在税前扣除。②与员工或其他个人签订租车协议并取得租车发票,协议约定车辆使用相关的费用由企业承担,企业拥有车辆使用权,可以据实凭票报销车辆租赁费、加油费、停车费、通行费等,但是与车辆本身相关的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和折旧费等不允许列支并税前扣除。③由于公司业务特殊大部分员工都用自己的车因公外出或出差,签订租车协议开具租车发票实际可操作性不强,此种情况下,公司可以制定“关于私车公用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报销制度,比如按里程计算入交通费或差旅费,要求员工凭票据实报销,报销时注明出发地、到达地、事由、里程等(部分企业也会应用智能化的费控系统来控制此类繁琐的费用报销)。据此证明车辆相关费用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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