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中,免税项目包括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相关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上述的农业生产者,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上述的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三)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上述的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上述的托儿所、幼儿园,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取得托育或者学前教育资格的机构,其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有关收费标准规定以内的保育费、保育教育费;养老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 (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上述的学校,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提供学历教育的机构,以及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上述的门票收入,是指第一道门票收入。 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本法和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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