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可以理解成地下停车场不用单独核算成本吗?
不能。这里的地下停车场强调“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一般根据规划部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要求,高层楼房必须按建筑面积配置一定面积(个)的停车场所,由于地面面积被绿化率的硬性指标所占领,无地方可配置停车场所,房地产企业只好修建地下室来配置停车场所。所以“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面积是规划部门强制要求的公共配套设施,但不是开发的“所有”地下停车场。现实中好多开发商出租出售的地下车库属于可售面积,依据国税发(2009)31号的第二十六条规定:“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一)可否销售原则”以及第十七条规定“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所以对出租出售的地下停车场需要进行成本核算,并就地下车库出租出售取得的收益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0/12/24网站解答
1、规划为可售车位的,单独核算其成本,如果车位在地下,并不享受地上配套等,是否只核算土地和建安成本,不用再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开发间接费了?对于土地成本如何分摊?按车位建筑面积和其他开发产品平均分摊吗?
2、如果是利用人防设施建造车位对外销售的,其成本是否按公共配套成本分摊到其他可售开发产品,其取得销售收入需要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吗?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售车位的开发成本应与其它开发产品一样,正常分摊共同成本,分摊方法,可以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分摊。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其成本费用由可售面积承担。
2、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利用人防设施建造的车位对外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第三点规定,其取得的收入要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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