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时,应如何考虑重分类后的减值问题?

对于增值税借方余额,除了根据流动性(预计留抵税额可获得抵扣的时间)分别在“其他流动资产”或者“其他非流动资产”列报以外,在实务操作中还要关注借方余额作为一项资产是否可能发生减值。某些企业由于行业特点等原因,可能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是常态,因此在其目前的业务模式不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有一部分进项税额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能获得抵扣。而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因此,企业应当根据其预计的未来采购和销售计划等因素,谨慎估计其在可预见的未来获得退还、抵扣或抵顶的可能性。对于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无法获得退还、抵扣或抵顶的此类税项,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相关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后续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改变了对留抵税额可抵扣性的会计估计,即原先预计很可能不能获得抵扣的留抵税额现在预计很可能获得抵扣,则原先计提的减值准备可以相应全部或部分转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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