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对子公司增资,2012年12月母公司将增资款2亿元汇入子公司账户,2013年1月6日完成验资。在编制2012年度财务报告时,因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完成验资,母公司将增资款在“其他应收款”中列报,现金流量表列报为“投资支付的现金”,子公司将收到的增资款在“其他应付款”中列报,现金流量表列报为“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资产负债表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增资尚未完成验资,母子公司对该增资款在报表中应如何列报?

母子公司将增资款列报在往来款项中的做法都不恰当。母公司在2012年12月内将投资款汇出,并确认到达子公司的银行账户后,即应确认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在收到该笔增资款后,即应增加实收资本。双方在2012年末互挂往来的做法是不恰当的(但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报是恰当的)。
公司只有在已经实际收到用于出资的财产,并且出资的所有相关法律手续(包括财产权转移手续)全部办理完毕之后,才能确认实收资本(股本)的增加。即:实收资本(股本)增加的确认应当遵循“法律形式优先”的原则。但需掌握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做完验资并办理完毕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并不是在会计上确认实收资本和长期股权投资的前提条件。公司在会计上确认实收资本(股本)的增加应当先于办理验资,而不是在验资之后才能确认实收资本(股本)的增加。
另外,从法律角度而言,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并非事前行政许可,而只是在相关交易或者事项发生后就发生后的事实情况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股东变更后不办理变更登记,并不必然导致相关交易或者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也不能以“增资尚未经过工商变更登记”为由,不作出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和实收资本的账务处理。
如果截至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出资的所有相关法律手续(包括财产权转移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在会计上确认了实收资本(股本)的增加,但尚未办理验资(或者已经办理验资但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此情况予以必要的说明。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9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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