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按照地方政府的规定缴纳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等,应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还是“管理费用”科目?

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等地方性税费,通常是按照应纳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流转税”)税额的一定比例附征的(某些地方可能是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的,因此同应纳“流转税”税额也存在较为固定的比例关系)。就此类费项的经济实质而言,属于随同“流转税”附征的税费项目,其经济实质上与目前在“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没有区别,所以计入“税金及附加”应当是最能反映其经济实质的处理方式。尤其是2%的地方教育费附加,是以《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作为政策依据的,因此计入“税金及附加”是恰当的。
对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等地方政府性基金,因为涉及金额较小,对财务报表通常不具有重大影响(只是利润表上的重分类问题),因此如果当地财政部门出台了关于此类费项会计处理的明确规定的,也可照其规定执行。

1.《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


2.《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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