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利润表中的“已赚保费”项目是否按照“保费收入”扣除“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后的金额列报?

融资性担保公司利润表中的“已赚保费”项目应按照保费收入扣除“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后的金额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八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合同应当执行保险合同会计模式,并按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格式填列。《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512~513页规定:“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保险公司利润表格式和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513页关于保险公司利润表的列报说明规定:“营业收入”项目,反映“已赚保费”、“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汇兑收益”、“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的发生额合计填列。“已赚保费”项目,应根据“保险业务收入”、“分出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所以,保险公司利润表中的“已赚保费”项目,应按扣除“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后的净额填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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