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18年12月31日,A公司账面其他流动资产金额为5亿元,全部为待抵扣进项税额。A公司所处行业为有线电视传输业,根据《关于继续执行有限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A公司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并且该项优惠税收政策将有可能一直持续下去。另外A公司近两年在建工程发生金额较大,因此产生大量留存至以后进行抵扣的税金。经测算,将于2019年抵扣的进项税金额约为1.2亿元,该待抵扣进项税余额于2019年度不能抵扣完毕。且过去5年,A公司待抵扣进项税额逐年累加,2019年预计整体仍会增加。A公司关于超过一年才能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列报和减值?

首先,关于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列报,财政部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中“三、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明确:“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该规定主要是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而作出。根据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规定,主要应基于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所包含的经济利益实现的方式和时间对其流动性进行划分。对企业而言,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在于其未来用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时,减少支付增值税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出。因此,不能在一年内实现的经济利益部分(不能在一年内抵扣销项税、不能在一年内减少企业经济利益流出)应当分类为非流动资产,列示为“其他非流动资产”。
但是,本案例中还要考虑的是,对于待抵扣的进项税额,虽然法律上没有抵扣期限的限制,但如果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一直无法产生足够多的销项税额,则其所包含的经济利益将可能无法实现。目前尚未见到专门针对广播电视传输行业留抵税额的退税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可有条件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但在目前情况下,A公司仍应谨慎考虑现有的留抵税额在可预见的未来获得抵扣的可能性,必要时对其谨慎计提减值准备。

1.《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16、17条


2.《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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