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主要生产工艺是对石英材料进行加工,按客户要求加工成各种尺寸和形态的石英容器。由于客户的要求差别较大,即在核算成本时,按产品的大类(如石英保温筒、石英水平管等)及销售地域(如新加坡、欧洲、国内等)进行成本核算,而未细分至尺寸规格。公司不同尺寸规格的产品所消耗的材料成本差异较大,大尺寸产品消耗的材料成本通常会高于小尺寸的产品消耗。由此分析,不同规格的同种产品,其制造成本应存在较大差异。目前A公司使用了ERP软件,并打算从2021年4月起实现产品成本的精细核算。即核算至每一个订单中的每一个规格的不同产品,以保证产品成本的准确性及销售成本与销售收入的可比。成本核算方法的调整是否为会计估计变更?

不属于会计估计变更,而属于前期差错更正。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企业所采用的成本计算方法也是一项会计政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四条规定,会计政策变更包括两种情形,即法定变更(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和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对于会计政策的自主变更,一个基本前提就是相关会计准则在此问题上允许企业在不同的会计政策之间作出选择(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允许企业在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时,在加权平均、个别认定、先进先出等方法之间选择,并且变更前后的会计政策均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在本案例中,企业原先采用的成本计算方法(“变形的品种法”)导致求得的不同规格的同种产品的单位成本相同,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严格来说变更前的会计政策并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以前年度采用的成本核算方法应属于会计差错,本次自2021年4月起的规范化应属于前期差错更正。但是,由于本案例中确定前期差错的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所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更正的衔接处理,即“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4条、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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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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